本网盐城讯:现年四十二岁中年男子具有木工手艺,因受雇于他人去做工,在做工过程中不慎跌倒,致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没有能够解决,遂向雇主与发包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倪某系现年四十有余,具有木工手艺,是家庭顶梁柱。20061220,某公司将某房工程的所有模板工程承包给温某施工,并签订协议书一份。2007816左右,温某雇佣倪某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原本想挣一笔钱维持家庭的开销,但没有意料到的是,20071031330许,倪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跌倒摔伤。经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腕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9044.44元,其中温某、某公司已支付18313.4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倪某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结论为:倪某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另悉,被告温某无从事建筑施工相应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倪某直接向被告温某提供劳务,接受被告温某的安排、指挥,由被告温某指定工作场所,给付报酬,原告所提供的劳动仅是被告施工活动的组成部分,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故本院确认原告倪某与被告温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倪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倪某在施工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温某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被告温某无相应资质,应与被告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温某赔偿原告倪某各项损失为47803.71(已经扣除支付的18313.44),被告某公司对温良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