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每当看到哀伤、焦急、愤怒的表情挂在一个个当事人脸上,我的内心就会涌动着一股激情,那就是用法律赋予我的神圣使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快速化解纠纷。”江阴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官龚理坚坚定地说。

正是带着这股激情,巡回法庭的三名法官在成立两年多的时间内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471件,执行案件900多件,为受害人挽回损失1.4亿元。巡回法庭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经巡回法庭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没有一起上访、没有一起矛盾激化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与日俱增。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大量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案件涌向法院, 2004年,江阴市人民法院全年受理该类案件235件,2005年迅速上升至884件,2006年更是猛增到1516件。为了妥善及时调处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方便当事人诉讼,依据江苏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2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正式成立。2007年3月20日巡回法庭将办公地点设在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内。

沟通、协调

江阴市人民法院和交警大队,一个在东南角,一个在西北角,虽说城市不算大,这样的距离可不近。当事人为一起事故需两头跑,打官司打得苦不堪言,法院调取事故材料时会遇到民警在与不在等问题,现在两个单位在一幢楼内,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而且法官办案也方便了很多。

交警大队开例会时会邀请巡回法庭的法官参加,互相交流近期的工作情况。法官会将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上一些新的标准规定予以讲解,对事故处理中发现的新动向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交流。交警部门遇到一些重大的、疑难事故责任的认定,特别是涉及到当事人主体的确认,会提前与巡回法庭的法官沟通。对于涉及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案件,法官会及时与交警共同探讨,征求交警部门的意见,确定最佳的赔偿责任比例。

前不久,龚理坚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摩托车后的乘坐人飞出去撞到了相向而行的轿车,致使乘坐人一条大腿当场断裂,人、腿分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没有认定。法院在审理时,调取了相关的事故材料,及时与交警部门共同勘查事故现场,探讨案情,确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自觉履行完毕。

巡回法庭审理的类似案例不胜枚举,“如果我们不是在交警大队办公,可能不会有那么多机会去勘查现场,案子办起来也困难。”这种沟通的好处,巡回法庭深受其益,龚理坚说,“有时吃饭时碰上,案子随时就沟通了,不像原来,一年也见不了一次交警,有事只能打电话。”

亲民、兢业

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两年多来,对法官来说,下班时间只是一个写在纸上的规定,加班是日常工作的必须,三位法官几乎每天都要安排两至三个案件,或开庭或调解或谈话。据统计,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每年接手的案件数量都是以25%30%的速度在递增,工作压力大不言而喻,再加上法官每天看到的几乎都是很悲惨的交通事故,又没有喘息的机会,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就更别提了。

金桂华法官身体欠佳住院期间,上午挂水,下午到庭继续开庭审理案件。碰巧当时正在处理一起三轮车与客车相撞的案件,骑三轮车的死者来自四川地震灾区,家中因受灾一贫如洗,家属情绪比较激动,一边去肇事司机家里闹事,一边赖在巡回法庭哭诉,金桂华为了尽快处理此案,甚至加班到晚上9点,直到调解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32万元赔偿款,才心满意足地带着虚弱的身体回家。第二天上午再去挂水,下午继续处理其它案件。

王矛勇法官父亲脑梗塞住院,王矛勇没有因此耽误审理案件,而是工作时间全力办案,休息时间往医院赶,晚上一边照顾老父亲,一边带着案卷在病房里翻阅,连值班医生都称赞他:“不但是个孝子,还是人民的好法官。”

对于有些文化程度低、经济困难、没有请代理人的案件当事人,巡回法庭的法官总是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用最普通的话语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地予以诉讼保全,案件审结后予以执行,尽力做到案结事了。

思考、呼吁

案子办得多了,巡回法庭积累的经验也推动了诉讼纠纷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同命不同价,向来饱受诟病,学界和媒体都有广泛的批评和质疑。江阴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刚成立的时候,也判过同命不同价的案子,但是渐渐地法官们觉得这样处理有失公平。他们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并提出建议,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一个是城镇居民的,所有人的赔偿就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处理。现在,这个做法已经在全市推广。

另外,巡回法庭在工作中发现,现在案件成倍增长,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交通事故案件到达法庭前的一些环节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比如,有好多案件,保险公司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及早对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会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道交法》实施了,但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息息相关的其他一些法律,如《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应当更加注重相互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这样,就不至于使得很多矛盾最后都压到法院来。

此外,200451日起实施的《道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然而一直到现在,这种制度还只是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徒有虚名”。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由于缺少救助费用不得不终止治疗或终结生命,最终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麻烦。

龚理坚说,“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官每天都在勤奋工作,但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十分突出,因此不能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全都寄托在巡回法庭。”龚理坚建议,除了巡回法庭的调解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调解组织,动用社会力量来处理纠纷。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个综合性的问题,要把其中各个环节理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