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唱女“小费”收回 纠人报复领徒刑
作者:朱焕东 姚桢荣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351
3月13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施某时年二十岁,在一家会所当陪唱。2011年9月12日晚上11点,施某陪张某和范某唱歌后,范某给付施某人民币100元,结果被张某当场拿走。施某索要未果后,张某随范某轿车离去。为了争一口气,施某坐出租车跟上,并电话联系其男朋友成某,称钱被客人抢了,并把范某的车牌号码告知成。成某遂纠集几个朋友开车追赶,在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与南苑路十字路口东侧100米处,将范某的轿车逼停。施某赶到后,向成某等人指认了张某,成某纠集几个朋友等人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因琐事而纠集人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