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盐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吴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0411月、20065月、20074月被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并罚款6000元、8000元、95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1222被取保候审,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87向盐都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秀丽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且在被卫生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可予适用缓刑,盐都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