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会计为儿筹资 侵占55万获刑八年
作者:孙青 吴雨佳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318
为了给儿子的建筑工程筹措资金,年近六旬的某房地产公司老会计竟侵占55万元。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将犯罪所得发还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已年近六旬,系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老会计,所做账目清晰明了,深得老总的信任。在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其怀着侥幸心理,利用经手公司财务之便,将购房户交纳的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费用229854.80元,以及物业公司交其入账的物业管理费314760.07元,累计544614.87元占为己有,用于其子投资其他建筑工程。案发后,被告人姜某外逃,于2011年11月8日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