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孙然然返还原告武乐乐彩礼等婚约财产34000元。

200851,武乐乐、孙然然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婚前及婚礼当日,武乐乐按照民间习俗给付了孙然然彩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钱、磕头礼等,并出资为孙然然购买了戒指、项链、耳钉、耳坠,款项合计人民币7.6万元。

由于婚前接触甚少,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双方在一起生活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便各奔东西。因彩礼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武乐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酌情返还所收彩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钱、磕头礼等婚约财产,对于戒指、项链、耳钉、耳坠等,视为被告专用物品可不予返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