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某有限公司迟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不满一年时,以不适应公司现状为由提出辞呈,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报酬,922,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钱某某于2008216到某有限公司工作,但直至同年83,某有限公司才与钱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81日起2011731止,其中试用期从2008216日起2008731。根据公司对钱某某的工资考核评定,钱某某每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基本奖金为1024元,福利400元,实际支付时按钱某某相应的考核规定执行。双方还对工资的增减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作了约定。200922,钱某某以不适应公司现状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批准后,钱某某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另查明,公司于200811月起为钱某某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3月至200812月间,钱某某共出勤288天,工作日延时加班56小时,公司已支付钱某某加班工资1005.07元。

钱某某在辞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5000元、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72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钱某某的仲裁申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20082月起至12月止,从原告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反映,被告钱某某确实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形,故原告应按1600元的基本工资给付被告加班加点工资,被告主张5000元加班加点工资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被告于2008216至原告处工作,至同年83才订立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600元标准,支付被告4.5个月的两倍工资7200元。遂判决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钱某某20082月至200812月加班加点工资5000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