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念学:人民法院适用民俗习惯应坚持四项原则
作者:冯念学 发布时间:2009-09-22 浏览次数:1902
民俗习惯是指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在大力推进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选择符合法律精神的民俗习惯适用于具体的审判执行活动,不仅可以用来弥补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而且主要是体现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乡风民俗色彩,获取并深化司法的积极社会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执行中适用民俗习惯应坚持四项原则:
一、独立判断原则。法官独立判断就是要求法官在审判执行案件时,对是否应当引入民俗习惯和适用何种民俗习惯等问题做出独立的判断,而不是依附、听命于他人的意志。当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民俗习惯的调整,只要民俗习惯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冲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民俗习惯。同时,民俗习惯适用于审判执行活动也要注意取舍,并非所有的民俗习惯都能应用于审判执行活动,只有那些积极向上的、代表事物发展方向的、不违背科学精神的善良风俗习惯才能应用于审判执行活动中。当然,民俗习惯的运用可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不当,就是违法适用,有可能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因此,审判执行过程中适用民俗习惯的基本要求是有度、有序、有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善于和敢于用民俗习惯去评判是非、调整诉求、衡平利益、定纷止争。可见,法官对与案件相关的民俗习惯问题进行独立判断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原则在法官审判执行此类案件中的具体体现。面对种种复杂的问题,法官只有做到了独立判断,才能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才能让民俗习惯在审判执行运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有限补充原则。民俗习惯是传统文化记忆的载体和传承的渠道,其中,不乏中国传统文化中优良的成分。如在家族习惯中对孝道的重视,在人际交往中对诚信、友爱的倡导,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追求等等;但是,有的民俗习惯却是带着封建性糟粕基因的陈规陋俗,有的甚至是暴力的、不人道的。司法活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还具有法治示范宣传、规则确立指引的作用。因此,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有限度的。运用于审判执行中的民俗习惯首先应当是善良的,已经得到社会一般人之确信和遵守,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悖离;其次,运用于审判执行中的民俗习惯应当是补充性的。民俗习惯只能协助成文法、补充成文法,但不能变更成文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风俗习惯的适用应当有所选择,在法律硬性规定面前,要选择与法律规定或精神相适应的民间意识应用于审判,维护社会主流正义观念。当司法审判中遇到民俗习惯与民事法律原则或精神发生冲突或矛盾时,首先应坚持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对一些符合情理的风俗习惯可以在审判执行中通过变通形式予以考虑,但两者矛盾不可调和时,法律规定应是第一位的。这是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裁判说理原则。对于民俗习惯的适用过程从某种程序上就是一个说理过程,将“合情合理”转化为“合法”。司法过程的说理性特征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充分阐述、表达其推理论证过程和裁判理由。一旦法官内心确信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为必须且恰当,并在事实上对裁判产生影响,法官应当在审判执行活动及裁判文书中公开民俗习惯运用的理由及效果期待。民俗习惯中通常蕴含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归属和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事人依据民俗习惯提出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民俗习惯所蕴含的利益分配归属、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为法律所禁止时,法官可以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归纳为法律上的请求与抗辩,以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适用的形式形成裁判理由,合法合理地适用民俗习惯。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补强已有证据,或者独立运用民俗习惯认定或推定案件事实来进行说理。实际上,裁判说理的过程也是公开司法决策的过程,不仅可以让人信服地认为法官没有擅权和恣意妄为,还可以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增强裁判的说服力。道理说清楚了,案件当事人乃至于案外的人就可能会因此增加对法官的信任,进而较容易接受裁判结果。
四、规范合法原则。民俗习惯的适用及过程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地进行。在审判执行中适用的民俗习惯,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时代发展趋势,与现代文明发展相吻合,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权益要求。要以科学合理的程序性规定,规范民俗习惯的提出、证明、甄别与适用等事项,规范法官适用民俗习惯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确保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应当是规范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应当由主张适用民俗习惯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民俗习惯的存在事实,然后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决定适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适用的理由和结果。其次,民俗习惯所隐含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符合平等、自由、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法官在具体运用民俗习惯裁量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恪守合法这一原则,民俗习惯的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在具体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所运用的民俗习惯本身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违背立法所肯认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官应将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与当事人具体民事行为进行有机地结合,从而实现情理与法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