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当事人陈某拿着6万元赔偿款,激动的对承办法官连声致谢。

 

原告陈某曾在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某路段高速公路上打工。后陈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物倒塌被砸伤,造成左腿腓骨断裂,需进行两次手术。由于该工程系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后又转包给范某,陈某遂将范某和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均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庭审时,因范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又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案件一时又难以结案。考虑陈某急需赔偿款进行手术,承办法官庭后又主动与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联系做调解工作。通过反腐调解和释法明理,该公司认识到范某作为分包人没有建设工程资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审查范某的资质和代理资格就与其签订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主动提出一次性给付陈某6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