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史夫妻闹纠纷 诉讼离婚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9-22 浏览次数:551
本网盐城讯:青年女子与青年男子登记结婚后,妻子发现丈夫曾有劳教历史,故双方发生矛盾,妻子拒绝举行婚礼,并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二十余岁的女青年孙某与未婚男子刘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嗣后,孙某发现自己恋人对曾经有过劳教的历史,致使小夫妻发生矛盾,没有举行婚礼,于2009年7月底双方开始分居。遂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婚礼,7月底分居生活,8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后,原告便认为被告对其隐瞒受过劳教的情况,便不同意举行婚礼,故可见双方草率结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晓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