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借款人因债务人被判刑罚,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经债权人的索要,担保人履行担保之责,代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刑满释放回家,但未能向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遂担保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51陈某立据向刘某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1分,于20051230还清,戴某为此借款作了担保。后陈某因犯罪而被判刑未能偿还,200641戴某向刘某偿还了7300元,并由刘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收到戴某为陈某代还款柒仟叁佰元,从今日起戴某担保责任免除。……双方共同追回陈某15000元,如刘某不起诉必须将借款(注:应为借据)原件给戴某起诉,否则刘某必须将7300元如数退还给戴某……”。刘某于2009521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戴某归还7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依法判决陈某向刘某偿还7700元及利息,驳回刘某对戴某的诉讼请求。戴某于2009423诉至本院,要求陈某与刘某连带偿还7300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立据向刘某借款15000元,并由戴某担保,此借款及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陈某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还款,刘某向戴某索款时,戴某代为偿还7300元,刘某出具收条并免除戴某的担保义务后,戴某可向陈某行使追偿权。故戴某要求陈某偿还7300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刘某已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息,故刘某与戴某约定的如数退还7300元的条件已消灭,故原告戴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戴某人民币730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戴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