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劳动密集型企业案件审理“三种效应”应引起重视
作者:钱徐宁 陶冶 发布时间:2009-09-21 浏览次数:1292
南通港闸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目前涉劳动密集型企业案件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2009年该院审理此类案件182件,占普通民事案件总数的15%,并普遍呈现出“三种效应”,给案件审理造成难度。
一、群体效应。劳动密集型企业以服装、制造、建筑等产业为主,职工队伍庞大导致其所涉案由主要为劳动争议。2009年,该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劳动争议占比62.1%。典型诉讼形式表现为个别工人代表进行试探性诉讼,大批工人持观望态度,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诉讼。
二、示范效应。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超长加班、超强度工作等违法用工现象,工人常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类案件比较具有代表性。个案的审理结果体现出法院对该类违法的处理导向,在整个行业中产生示范作用,容易引起其他企业类似诉讼的发生,从而影响行业运营秩序。
三、焦点效应。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属区域龙头企业或支柱企业,出现工人集体罢工、上访、闹事等现象,对以劳动力为支撑的企业造成经营困难,也严重影响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这类案件的处理多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成为领导关注焦点,给法院处理形成一定压力。
针对上述处理难点,该院建议在该类型案件处理上,应突出“四个强调”。
一、强调“审慎”,注重效果。坚持以“审慎”为前提,避免就案办案,机械下判。应全面考量案件处理的多方因素,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强调“调解”,多方协调。坚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充分利用好工会、基层民调组织等诉调对接资源,采取多元化调解方式,在消除对立、减少冲突上下功夫,有效防止群体诉讼和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
三、强调“创新”,转变思路。在支持合法诉求的同时,拓展调解思路,创新解决矛盾的方法,多方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如该院在经济补偿金等敏感项目的赔偿数额上,尝试采取“取大舍小,统一赔偿”的打包解决模式,力促企业与职工实现互利双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借助法院外部有效力量缓解劳资对立,化压力为动力。
四、强调“引导”,有效规范。案件审理中要积极做好劳资双方的引导工作,使个案处理起到良性“示范效应”。以案说法,引导企业重视规范用工,遵守劳动法规,消除潜在诉讼危险。做好职工的思想疏导和劝服工作,引导其通过正确的诉讼渠道维权,避免涉诉信访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