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拮据骗车还债 明知赃物仍予收购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9-21 浏览次数:647
本网盐城讯:因经济拮据,以租车为名诈骗,明知赃物仍予收购,俩人同受惩处。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被告人吴少飞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志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少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朱志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射阳县县新坍镇贺仁村无业人员吴少飞因经济拮据,便产生骗车还债的想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志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