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经济拮据,以租车为名诈骗,明知赃物仍予收购,俩人同受惩处。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被告人吴少飞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志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少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朱志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射阳县县新坍镇贺仁村无业人员吴少飞因经济拮据,便产生骗车还债的想法。20081027日下午,被告人吴少飞经熟人介绍谎称其侄女结婚用车,向射阳县合德镇战友汽车租赁门市经营者唐某租用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与唐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承诺几天后还车。被告人吴少飞接过车辆后于当日将车开至南通市自己的租住处。几天后,唐某先后多次打电话催要轿车,被告人吴少飞均以车子还要用为借口再三搪塞。同年11月底,被告人吴少飞因急于偿还债务,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南通市崇川区厂北新村个体户朱志江,被告人朱志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购买。被告人吴少飞所得车款被其用偿还债务。此后,关掉手机,躲避唐某追要车辆,直到被抓获。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志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