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民意沟通立交桥??徐州法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纪实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9-21 浏览次数:425
架起民意沟通立交桥
??徐州法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纪实
在古彭大地江苏徐州,司法民意沟通工作正渐入佳境。2008年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涉诉民意收集分析运用引导的指导意见》,对民意沟通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加强,探索出许多符合自身特点的民意沟通举措。这些举措不仅涉及民意的采集,而且关涉民意的甄别,其最终的落脚点是民意的吸收、反馈与引导。经过半年的实践和摸索,一个民意沟通体系初步形成。
2378封人民来信换来的群众肯定
“没想到一封电子邮件,就解决了我十几年的心病。”谈到徐州中院的院长信箱,铜山县棠张镇的张景启竖起了大拇指。
张景启因为本村姜圣刚借款提供担保,被法院执行了两辆货车。他遂于1997年起诉姜圣刚,后向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每年给点钱,几年都没给完。”执行过程的漫长使张景启痛苦不堪,车子没了,生意都没法做,损失很大。他开始怀疑法院的工作:是不是财产已经转移,法院没有认真查?
万般无奈之下,他给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几天后铜山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就来到张景启家中了解情况,逐一去调查、核实执行线索。原来,这几年姜圣刚的日子也不好过,生意不景气,孩子又得了病,家里很困难。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姜圣刚答应在一个星期内将剩余的本金全部还清,并赔偿张景启几年来的损失。执行工作的透明消除了张景启的顾虑,并重新对法院恢复了信任。几天后,一封感谢信贴到了法院的大厅里。
目前,徐州两级法院均设立了电子信箱,院长们对来信坚持逐一阅读、逐一批示,相关承办部门做到逐一办理、逐一反馈。截至今年7月下旬,仅中院院长就批阅人民来信2378封。
院长信箱倾听民意的作用是双向的。铜山法院执行局实施二庭庭长陈义告诉记者:“以前我们只知道埋头干工作,较少跟当事人沟通。如果不是那封投诉信,还真不知道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有那么多误解,也不会借此去改进。”
院长信箱只是一个缩影。在徐州,法院民意采集工作注重创新,方式多样。中院民二庭针对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老百姓感受直接的特点,于今年5月发出了“八个必到”的要求,明确规定对八类民商事案件,法官必须到现场倾听老百姓的意见和反映。今年6月,徐州中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审务工作网上公开的实施意见》,规定将法院十个方面的工作通过互联网全面向社会公开,做到司法“透明”。
一个离奇案件的圆满解决:刚性法律与软性民意的完美对接
沟通民意的目的是在维护法律刚性规定的前提下,了解和吸纳人民群众的软性需求,以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在徐州法院,对民意的吸收构成了民意沟通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中院要求全市法院在制定司法文件时,参考民意;在案件裁判中,采取多种方式吸收民意;在诉讼调解中,将民意作为促成调解的有利因素。
2006年,贾汪区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尸骨案。法官在迷茫之际通过吸收当地民俗民意,最终使案件圆满解决。话还得从几十年前说起。贾汪区塔山镇的张孝清本姓段,年幼丧父,随母改嫁到本镇殷庄村黄家。黄父与段母婚后没有生育,抱养了刚出生的黄呈远,组成四口之家。张孝清长大后入赘到本镇某村张家,改姓张。后段母、黄父先后去世,黄呈远将养父母合葬在村边。
但不久,张孝清就偷偷挖坟将生母尸骨取出移至生父墓地合葬。黄发现后,要求张归还养母尸骨,恢复与其养父的合葬,张不肯。黄呈远遂以侵权为由诉至贾汪区法院,要求张归还养母尸骨与养父合葬,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这是一起新型的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涉及到民风民俗,如果不深入到案发地了解情况,很难作出正确又符合社情民意的判决。”主审法官王道强对我们说。为了能够正确地处理案件,法官们决定“求计于民”。他们来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子,向村民了解情况。王道强在跟当地老人交谈中得知,段父死于三年自然灾害,段母迫不得已带孩子改嫁,这种情况跟现在的离婚不一样,没有恩断义绝,死后跟原夫合葬在当地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农村人讲究入土为安,段母既然已经改葬一次,就不能再被打扰了。
“入土为安是民间习俗,如果让当事人再掘坟挖尸骨,老百姓都不会同意。”在了解了当地风俗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法官最终作出判决,张孝清赔偿黄呈远精神抚慰金5000元,母亲墓葬维持现状。这样的判决并不代表法院对张孝清做法的承认。“双方争抢尸骨,都是基于对母亲的思念。但是须知母亲最想看到的是两兄弟和睦。”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下,张孝清亲自将抚慰金送到黄呈远家,并赔礼道歉。两兄弟重归于好,约定以后每年共同祭拜母亲。
王道强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是特殊侵权纠纷,如果不考虑民俗来判,无非就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但这样判的话,不仅不能真正解决纠纷,老百姓也会认为法院判了个糊涂案。”
“下田”“上镜”,以理性司法引导法治社会主流价值导向
“面对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法官在审判时该如何抉择?”这是我们向法官提出的一个问题。
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回答道:“民意沟通中,法官需牢记的是不可被民意‘挟持’,在法官裁量权内,可结合民意作出适当调整,但法律的硬性规定是一条不能破的底线。法官要通过司法活动引导主流价值取向。”
在徐州这块古老的土地上,流传千百年的乡规民约也不乏封建糟粕,特别在婚姻、亲属、继承方面,很多习俗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面对这些与法律背道而驰的乡规民约,法官不仅不能妥协,反而要通过司法的力量对群众做正确的指引。
新沂市的王老汉因儿子身有残疾,无劳动能力,便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义务赡养老人”在当地是天经地义的事,老汉便起诉到了法院。法官把法庭设在了当事人的村里,通过对这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让村民们认识到儿女都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判决后,王老汉的女儿反而松了一口气:“法官判得好,以后给父母钱,周围人就不会再说我了。”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法院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以及时真实的信息引导舆论。他们在当地报纸开设法官说法栏目,每周一案,让公众看到法官对案件的点评与告诫。“不光是纸质媒体,我们徐州法院案例的上镜率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徐州中院宣传处处长慈延年脸上洋溢着自豪。“有个医疗官司,当事人二审后还不断上访,法官怎么解释都不听。后来央视《今日说法》把这个案子播出来了,当事人一看,连央视的专家都支持法院的判决,我还有什么好闹的呢?于是不再当上访户了。”
徐州中院的法官深知舆论引导的重要性。现在各业务庭庭长遇到矛盾难以调和的案件,就会主动找宣传处希望能邀请记者报道一下。“以前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现在法院开门审案,当事人也就放心了。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赵彦杰 俞 露)
200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