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法院出台《方案》规范诉前调解室工作
作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675
本网南京讯:为了建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与诉讼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认真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的需求,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人民司法的保护。该院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诉前调解室工作进行规范。
一、明确了调解室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规定调解室挂靠于民一庭,由民一庭庭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调解室人员配备调解员(审判人员)两名,特邀调解员三名、速录员三名,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
二、细化了调解室案件流程。调解室所调解的案件原则上是诉前的案件,经立案庭导诉后,当事人自愿接受诉前调解的,立“调解字案号”交由调解室进入调解程序。诉前调解期限为30天,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天。经调解成功结案的案件,在结案的当天,将案件移交立案庭重新立诉讼案号结案归档;经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在调解期限到期的当天,将案件移交立案庭重新立诉讼案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三、规定了调解室受理案件范围。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2、“三费”案件;3、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含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5、诉讼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债务案件;6、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其他合同纠纷;7、群体性纠纷、突发事件;8、院长认为需要调解的纠纷(如涉府、涉企等重大案件)。
四、规范了调解室工作运行机制。1、自愿调解原则。立案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介绍诉前调解的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由调解员或特约调解员主持,并由速录员进行记录,调解员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2、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或原告申请撤诉的即转为正式案号,由调解员进行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或撤诉报告,并由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人员署名。3、案件流转制度。当事人不接受诉前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室应在30日内将案卷移送立案庭立诉讼案号,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4、回避制度。调解员、特约调解员、速录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5、例会制度。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下午一次,参加人员为调解室全体工作人员: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刑庭、少年庭。
五、加强调解室工作的考核。1、调解室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审判人员每年140件/人,特约调解员每年12件/人;2、调解室工作人员是本院现职干警,奖励和待遇与其他干警一样;特约调解员完成任务的,给予每月1000元工资,超过任务的部分每调解成功结案一件,再给予一定的奖励。3、速录员的考核、奖励、工资待遇与本院其他速录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