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花使者”辣手摧花获刑三年
作者:周雷 冯嘉林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850
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沧浪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依法作出判决。尽管案件被告人李兵坚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但其系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KTV小姐邂逅“绅士”
天生丽质的莉莉出生在安徽的一个县城,这座小城虽然山清水秀,但经济相对落后。2006年10月,高中毕业后的莉莉在家乡没有找到工作,不甘寂寞的她跟随哥哥来到了苏州打工。哥哥是个发型师,因此莉莉先跟着他在吴中区的一家美容美发室做起了美容师,然而,这份工作对于莉莉来说实在是太辛苦了,一方面每天都得早出晚归,另一方面,外面精彩的世界对她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
2007年9月,莉莉毅然辞去了美容师的工作,来到了苏州十全街的一家酒吧做起了洋酒推销员,这份工作其实说白了,就是陪酒小姐,主要工作是陪泡吧的客人喝酒、玩骰盅,酬劳呢,则是可以向客人索要100至200元不等的小费。可是没过多久,莉莉又觉得酒吧规模小,收入没有保障,仅仅在酒吧做了两个月就回家过年去了。
第二天下午6时,华灯初上,但一直习惯按以前酒吧工作作息的莉莉才连连打着呵欠起床,看着镜子中的自己,她暗暗地下定决心,一定要在苏州闯出一片天地。第一天到KTV上班,丽丽吃完晚饭后特地到美发室精心地梳洗打扮,希望给经理、妈咪和客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因为几个月的吧女生涯告诉她,回头客才是自己永远的“饭票”。吉人自有天相,第一次试台居然就有客人点她了,莉莉不禁心中窃喜,而坐下来后仔细一看,点他的客人竟还是位相貌堂堂的年轻男士,那时的莉莉简直是喜出望外了。
乐极生悲香消玉殒
这位客人姓李名兵,是苏城一家家电销售企业的销售经理,是位标准的白领。是日,李兵与几位同事和客户吃完晚饭后,来到了名爵KTV,当然,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来到这里,酒足饭饱后,李兵很喜欢到KTV或酒吧消遣,既可以跟同事与客户进一步联络感情,又可以借助酒精的力量继续寻找刺激。
看到莉莉时,已经有些醉眼朦胧的李兵不禁睁大了眼睛,眼前的女子虽然身材不高,但稚气未脱,而且十分得水灵,李兵赶紧将莉莉叫到了自己身旁坐下。为感谢 “知遇之恩”,莉莉使出浑身解数取悦李兵,而李兵也隐隐地将莉莉视为了自己的红颜知己,两人你敬我来我敬你,不一会儿就喝了大半瓶洋酒,受到两人的感染,整个KTV包厢里那是觥筹交错、热闹非凡。深夜11点半左右,李兵准备离开,并很绅士地提出要送莉莉回家。恰在这时,李兵的手机响了,原来是他的另外几位同事已经在一家酒吧等他了,李兵便跟莉莉说,再去酒吧玩一会儿后送她回家,莉莉爽快地答应了。
客观地说,两人离开名爵时都已酒醉,但仗着酒胆,李兵又驾车来到了兴市路上的一家酒吧,李兵的同事早已在此等候多时。李兵来到酒吧后便跟同事们打起了桌球,怕冷落莉莉,李兵又特意为她点了酒,此时明显酒已过量的莉莉十分兴奋,又跟李兵的同事喝了一瓶啤酒、大半瓶洋酒,此时,莉莉再也忍不住了,跑到洗手间吐了起来。刚走出洗手间,不胜酒力的莉莉浑身发软,一屁股瘫坐在地上。见此情形,李兵向同事们提出,先将莉莉送回家再回来,大家便七手八脚地把莉莉抬上了李兵的宝来车,并放平了车辆的副驾驶座让莉莉躺在上面,此时的莉莉,已经是毫无知觉,用李兵同事的话说便是“醉得像烂泥一样”。
刚开出酒吧不久,李兵不经意地瞥了平躺的莉莉一眼,不知是酒精还是莉莉身上香水的作用,李兵脑海中突然闪出一个邪念。想到这里,熟悉周围地形的李兵一打方向盘,将车开到了冬季深夜一个绝少人迹的停车场,然后自己也翻到了副驾驶座上,看着莉莉的身体,欲火中烧的李兵解开了她的裤扣……
李兵打开了车窗,一阵微风真是使人心旷神怡,他将车发动起来,向着莉莉跟他所说的租住地开去,刚开到第一个红绿灯,他突然注意到车子的内灯还开着,正伸手关时,发现躺一旁的莉莉已嘴唇发紫,而一探鼻息,更是惊出一身冷汗,莉莉的呼吸已细若游丝。这时,李兵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赶紧回到不远处的酒吧,与同事们一起将莉莉送到医院,可是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仍然没能挽回莉莉那年轻的生命。
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惨剧发生后,经法医鉴定,莉莉血液中乙醇浓度极高,达到了致命的520mg/100ml。根据专业知识,人体乙醇浓度达到400mg/100ml时,就会引起意识丧失、浓度昏迷,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而当乙醇浓度达到520mg/100ml时,可以确定完全丧失意识并有生命危险。莉莉的气管和支气管腔内呛入大量自己的呕吐物,系酒精中毒合并异物吸入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兵与严重醉酒的莉莉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李兵则辩称,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关系,莉莉是陪酒小姐,当时也未反抗,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更不构成强奸。
经过对各项证据的严格审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案件中,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以被害妇女的身份及作风好坏为依据,也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在本案中,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对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鉴定结果,被害人莉莉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虽然一般情况下个体因对酒精的耐受作用不同而可能产生不同的机体反应,但几名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当时醉酒呕吐后无法独立行走,并被扶抬上车,被告人的供述也表明其对此明知。在此种情形下,被告人仍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表明其主观有非法奸淫的故意,且该性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无法充分行使性自主权的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即使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没有实际反抗,也不能由此推定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因此,被告人李兵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可认定其违背被害人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奸淫被害人,李兵强奸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李兵没有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