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一名电工作业时,从两米高的脚手架上不慎坠下,落下终身残疾。事故发生后,工程公司拒绝赔偿。该电工将“雇佣”其的工程公司诉至法院。公司却称该电工并非公司员工,是“包工头”,与其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拒绝赔偿。近日,崇安法院审理此案。

20086月一天中午13时,喝了两瓶啤酒的电工赵某,踉踉跄跄站上脚手架,用手枪钻开屋顶造型灯筒时,突然梯子下脚滑轮转动,赵某来不及反应,从2高的脚手架上坠落跌地严重受伤,工友赶紧将赵某国送至医院,虽经医院抢救成功,手术后意识赵某开始恢复清醒,但留下终身残疾。

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了一些医药费,但拒绝进一步赔偿。赵某将工程公司诉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元。赵某称自己受雇于工程公司,是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事发前,在工地从事水电安装、电焊等工作,工作时使用的电焊机、墙洞机、手枪钻等工具均由公司提供,自己仅自带老虎钳。工资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做一天算一天,平时工程公司给点生活费,工程结束后工资统一结算。

工程公司负责人则出庭称,083月承接了某超市装饰工程后,赵某承揽了工程中的水电装潢工程部分,该工地面积约1700平方米,水电工程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赵某工程款,材料由公司另行提供。使用多少人,每天工作多长时间,公司均不过问,工作期间的主要工具均由赵某自带。因此,赵某是包工头,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仅存在承揽关系。

公司还出具了赵某的领款签单,以证明20073月至20085月赵某到公司领取工程款的情况,上述期间公司给付赵某83000元。根据赵某所述如果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工资,则领取数额显然过高,至于赵某如何分配与手下员工该款与公司无关。

无锡崇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主张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未提供双方之间的相关合同,也没有提供公司按每天80元标准计付报酬的相关证据。。

根据相关证人陈述,赵某在工地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常用工具均为自带,报酬结算的时间为工程结束后,平时仅领取相关生活费,生活费的领取时间和数额亦具有较大随意性,同时结合工程公司所提供的赵某事发前的领款签单、事发后的领款申请和收条,以及建筑装饰行业的通常惯例分析,法院对赵某与公司仅存在承揽关系的意见予以采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于赵某在工作期间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