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曾因盗窃罪被拘役的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于2009年4月期间连续盗窃多次,终于在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徐某当场使用暴力,用瓦片砸向发现其的群众。在被抓后仍不妥协,将一名群众的手臂咬伤,鉴于此,法院认定徐某的行为已不仅仅是盗窃,而是抢劫。近日,徐某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2009年4月21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家住常熟市虞山镇的田某正在家中休息,忽然听到隔壁徐某某家有异常的响动,他便来到徐某某家,发现门大开着,二楼有人影闪过。田某大声喊徐某某的名字,但并没有人应答。本就心存疑惑的田某估计徐某某家有小偷,大胆的田某屏息凝神,躲在院门口等。过了一会,一陌生男子从屋里走出来了,田某一把将院门关上了。小偷原以为刚刚喊的人已经走了,没想到他居然躲在暗处并把门关了。小偷见势打算翻围墙逃跑,在围墙上他看见了关门等着抓他田某,便拿围墙上的瓦片威胁田某,田某坚决不离开,小偷随后拿瓦片扔向田某,顺势跳下围墙。田某不顾掉在地上溅起来的瓦片割破了脚,趁小偷跌倒的机会,上去一把将其按住。小偷仍做垂死挣扎,极力反抗,转过头就咬田某,田某忍着剧痛也不放手,此时田某与小偷的搏斗已惊动了附近村民,大家齐心协力将小偷抓住,交给了接警而来的警察。
徐某归案后,常熟市公安局即对其采取指纹,经比对确认2009年4月14日虞山镇某村唐某家被盗案现场指纹系徐某所留。后经审查,徐某交代了其余几起盗窃犯罪。经查明,2009年4月间,徐某伙同靳某(已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至常熟市虞山镇几处民宅,采用翻围墙入室、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及手表、手机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在最后一次作案时徐某被当场抓获,靳某逃脱。另查明,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另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罚。综上,法院对徐某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