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97,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王某诉路某不当得利一案,依法判处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40000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告王某系2007届某大学毕业生,后经同乡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路某,路某称能够给原告安排工作,要求原告支付40000元,作为跑工作的活动经费。原告信以为真,于20071015支付给被告路某40000元,路某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谁知,王某交给路某活动经费后,却迟迟不见自己的工作有何进展,就多次催问,路某均以正在活动为由搪塞。王某很是不安,遂暗地里留心路某将自己的活动经费用于何处。后发现路某并没有用此经费积极为自己的工作,很是气愤,遂起诉路某,要求返还自己的40000元钱。

路某承认收取40000元活动经费事实,但辩称自己收取后,一直在为王某工作的事情找关系,花去近40000元,但却提不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路某以能够为原告跑工作为名,收取原告40000元钱,事实上是以占有原告款项为目的,其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财产,被告路某对此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