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找工作不当得利 事主识破法院维权
作者:徐吉梅 发布时间:2009-09-17 浏览次数:638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告王某系2007届某大学毕业生,后经同乡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路某,路某称能够给原告安排工作,要求原告支付40000元,作为跑工作的活动经费。原告信以为真,于
路某承认收取40000元活动经费事实,但辩称自己收取后,一直在为王某工作的事情找关系,花去近40000元,但却提不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路某以能够为原告跑工作为名,收取原告40000元钱,事实上是以占有原告款项为目的,其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财产,被告路某对此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