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为赌博 公司出纳被判刑
作者:尹振国 发布时间:2009-09-17 浏览次数:725
本网南通讯:受聘于南通某建筑公司出纳的黄某本应为单位管好钱,谁曾想他不仅未为单位谋取利益反而将手伸向单位的钱款,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人民币70余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黄某及其家属虽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给了单位,但黄某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黄某自2006年6月起被南通某建筑公司聘用为纳员,期限3年。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间,黄某利用其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用于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于案发前主动向其所在工作单位交待其犯罪事实,证明其具有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应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虽带领公安机关去了赌博的场所,但目的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其犯罪事实,故其配合行为只能证明其认罪态度好,但不属于立功表现。被告人于案发前退清赃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