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受聘于南通某建筑公司出纳的黄某本应为单位管好钱,谁曾想他不仅未为单位谋取利益反而将手伸向单位的钱款,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人民币70余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黄某及其家属虽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给了单位,但黄某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915,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黄某自20066月起被南通某建筑公司聘用为纳员,期限3年。200811月至20091月间,黄某利用其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用于赌博。2009130,黄某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被其亲属发觉,经其亲属与建筑公司联系,其当日向工作单位交待了其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赌博的事实,并于24退清了所挪用的赃款。27,建筑公司对被告人黄某交出的财务帐据进行审计后发现,尚短缺资金20余万元,即要求被告人进一步退赔,221,当被告人接到建筑公司通知至公司协商短缺资金20余万元退赔一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至赌博场所核实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于案发前主动向其所在工作单位交待其犯罪事实,证明其具有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应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虽带领公安机关去了赌博的场所,但目的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其犯罪事实,故其配合行为只能证明其认罪态度好,但不属于立功表现。被告人于案发前退清赃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