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起原告涉嫌变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进行骗保的案件。

200963,睢宁法院民二庭依法开庭审理原告姚维亮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维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支付保险金18万元。在庭审调查阶段,原告当庭向法庭出示了句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执照等证据,但因被告认为此案受理超过诉讼时效,没有认真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即表示对此判决书不持异议,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也一直不同意调解。闭庭后,承办法官仔细斟酌,研判证据之时,发现该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促使承办法官向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到句容市人民法院调取该案件的法律文书,对比发现,原告所出示的句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系变造的,内容与原判决书有三处不同。一是将“无证驾驶”变造为“驾驶”;二是将“事发后,被告人姚维亮伙同他人谎称车辆系姚维芳所驾驶,其回到家后潜逃”变造为“事发后,被告人姚维亮回到家后潜逃”;三是将“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变造为“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姚维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元”。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原告姚维亮只赔偿了受害人10万元,其驾驶证也系伪造的事实情况。

为此,承办法官将已掌握了姚维亮变造法律文书的事实及时向该院领导汇报,陈英波院长高度重视,立即批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正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