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因同名同姓错成了被告,应诉中遭受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这场因告错对象引发的赔偿风波。

原告扬州某塑料厂与镇江新区的朱某某有业务关系,朱某某拖欠其货款达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不清楚朱某某的具体家庭住址,请一位在公安系统工作的朋友帮忙查询到镇江新区的朱某某,便将查询到的朱某某作为被告告到了法院。直至开庭,原告才发现此朱某某非其所要真正状告的朱某某,自己告错了对象。经法院核实,到庭的朱某某与拖欠原告货款的朱某某系重名,非同一个人。原告向朱某某赔礼道歉,并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朱某某却认为,原告错告自己,在邻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自己无辜成了被告,身心受到了打击,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同时自己参加庭审,给自己造成了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

法官当庭进行调解,耐心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同意赔偿朱某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500元,朱某某也不再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官点评: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错告另一方,通常只承担败诉责任。但本案原告搞错了被告,构成了对无故被起诉的朱某某的侵权,朱某某在准备应诉和参加庭审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原告应当给予赔偿。但原告要求朱某某偿还欠款,未向社会散布,并未对朱某某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朱某某提出精神损失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本案也提醒人们,打官司需谨慎,告错对象有时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