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三个字”
作者:刘永俊 发布时间:2009-09-16 浏览次数:1587
流光似箭,韶华暗换,我到法院工作不觉已二十五年。
二十五年虽然过去,一些事仍历历在目,似发生在昨天,犹其是老院长修改调解书三个字的事情。
一九九O年春,我承办了陈章氏起诉其子陈井林的瞻养案件。陈老太丈夫早逝,其时已年逾六十,陈井林是其唯一的儿子。这个案件最终是调解结案,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一、从1990年初开始,原告陈章氏的承包田由被告陈井林耕种,陈井林每年给付原告陈章氏小麦300斤,玉米200斤,大米300斤,油20斤,零用钱120元。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各给付一半。另外,原告做饭的草由被告供给。二、原告陈章氏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陈井林承担。三、原告陈章氏应承担的公差劳役等由被告陈井林承担。四、原告陈章氏将来逝世后必要的丧葬费用由被告陈井林承担。
调解书原本起草好后,我将其送到当时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刘功和处签发(按当时的规定,判、裁、调文书要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发)。第二天我去取时,刘院长指着第三条对我说:“小刘,我正要找你。”
“表达不清楚吗?”我惴惴不安地问。
“表达是很清楚的,但你想想,不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六十多岁的人都不承担公差劳役,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还承担,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呢?”
我说:“您说的不错,但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土地承包到户,基本生活用地部分没有公差劳役,超出基本地的部分还是要承担的。”
刘院长说:“那就加上‘承包地’三个字,无论你年龄有多高,只要能承包土地,你就要按规定承担公差劳役。”后来该条加了这三个字。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和其它文学作品有显著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其要体现我们社会主义的宪法精神、法制原则和道德风尚等,但又不是生搬硬套,它是体现在字里行间的。
刘院长虽已退休多年,但三个字的事我一直没有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