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分析近年来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特点
作者: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9-16 浏览次数:1931
自2007年起,南京白下法院共受理虚报注册资本案件12件15人,审结11件13人。其中,6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占判刑总数46.2 %;5人单独适用罚金刑,占判刑总数的38.5%;2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刑总数的15.3%。总体而言,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适用刑罚相对较轻。在所有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的有11人,占判刑总数的84.6%。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往往是因为数额巨大而达到犯罪标准,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因此,除1人因拒不认罪且多次虚报注册资本、1人因犯数罪判处实刑之外,其余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在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注重教育感化,加强释法,使得被告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视其犯罪情节以及悔罪态度考虑适用轻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是公司类型单一、行业集中。在白下法院所有审结案件中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设立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主要集中在投资咨询、广告传媒、新能源开发、电脑科技等几大领域。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准入资金门槛低、限制少、程序简单,所以成为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首选。而投资咨询、广告传媒等行业存在着固定资产投入少、人力智力成本相对较高的特点,所以成为虚报注册资本高发领域。
三是专职代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较小。在所有审结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仅有2件2人因在专职代理工商注册登记中虚报注册资本被判刑,其余的被告人均因自己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实施虚报注册资本。在白下法院审理的2件专职代为办理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代为虚报注册资本10次、12次;虚报注册资本金额高达3631万元、58万元。此类在专职代理人在工商登记注册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危害性相对更大,但司法实践中被追究的比例较少,应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