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百万要妻担责 共同债务无据不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289
丈夫替人家担保,因债务人无法偿还,被追偿,同时夫妻感情不和,妻子诉讼要求离婚,丈夫要求妻子分担担保之责。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沈某与丈夫罗某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1991年8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小慧。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1997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幢归本案妻子沈某所有。2006年3月20日,双方登记复婚,后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沈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一致认可共同财产有轿车两辆,双方一致认可债权有车辆出租收益30000多元。沈某主张有债务20多万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丈夫罗某对此不予认可。丈夫罗某主张有债务30多万元,以及为他人担保借款160多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妻子对此不予认可。罗某另主张要求分割位于某村209号楼房一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鉴于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分割的楼房一幢,因双方在1997年离婚时已经明确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依法不属于双方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建房时所欠债务,因双方在1997年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即使该债务属实,亦视为已作处理,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该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对于被告主张的为接工程所负债务,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两辆,原告放弃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均归被告所有,对于出租轿车的收益,亦由被告收取。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轿车两辆归被告罗某所有,其中轿车出租收益归被告罗某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