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根据上级法院有关精神并结合诉前调解工作实际情况,白下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全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主体、受案范围、程序引入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一是规定立案庭负责管理诉前调解工作,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分别负责婚姻家庭类纠纷、小额民间借贷和小额侵权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的对口业务指导工作。

二是坚持诉前调解自愿原则。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回避等合法权利,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是明确诉前调解期限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室、立案调解工作室或审判庭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后10日内安排调解,并在2个月内调结;不能调结的,应在5日内将诉讼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

四是建立诉前调解案卷档案。调解人员应及时将诉前调解案卷装订归档,每十案立一卷,并按季度归档。

五是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管理。立案庭负责定期对全体调解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教育和工作规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