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淘汰者起诉 法院告知其依法诉讼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09-16 浏览次数:2612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淘汰者起诉 法院告知其依法诉讼
本报徐州
据悉,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此外,徐州中院还在今天向王莹下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解释说,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本属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王莹虽然认为有“重大影响”而到中院起诉,但鉴于媒体关注本身并不必然改变法院的法定级别管辖限制,难以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影响”,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也是旨在释明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处理。
200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