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必走司法能动之路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9-16 浏览次数:2737
当代中国司法必须走司法能动之路
??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依法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法院不断深化对司法能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企业的好评,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肯定。在金融危机爆发一周年,我国经济企稳回升、曙光初露之际,就司法应对危机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记者: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般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认为,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被动,法院应当被动地执行法律,严谨地按照法律意志办事,无需也不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您认为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
公丕祥:当代中国司法必须走司法能动之路,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第一,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归根到底要为实现党的根本任务服务。第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我国司法国情条件。法律不能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必须强调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第四,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人民法院必须以自身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凸显人民法院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而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积极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记者:事实上,我们从来没有否定过司法的能动性,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认识和把握上有所不同。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人民法院对司法能动有了新的认识?
公丕祥:是的。正是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对司法能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进一步积累了工作经验。也为我们更好地履行依法服务大局的司法使命,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
记者:江苏法院在增强司法能动性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公丕祥:我们构建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司法应对工作调研制度。这是坚持司法能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早在去年8月就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民商事案件的调查报告》。此后又组成3个调研组分赴全省各地,与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以及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就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三保”等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调研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精心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了司法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建立司法应对工作规范体系。在经济困难的形势下,涉诉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正确把握司法尺度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及时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性意见,以提供审判思路,确立审判规则,确保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我们成立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司法政策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司法应对措施。我们在《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中系统地提出了20条司法应对措施,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
三是建立司法应对工作预警机制。比如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定期汇总梳理辖区相关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司法应对措施;建立大要案报告机制,对涉及重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连锁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弃企逃债、群体性纠纷等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建立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建立案件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于负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引发的集中诉讼案件,由省高院依据现行法律关于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
记者: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也成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审理这些案件涉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衡平问题,怎么把握好这个利益衡平?
公丕祥:无论是在经济形势平稳时期还是在经济形势困难时期,都要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问题。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应当把维护企业的整体发展稳定摆在重要位置。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大多数职工的生计才有保障。为此,我们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稳定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如,对企业裁员减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正确区分企业恶意裁员减薪与确因经营困难裁员减薪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因劳动合同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充分保护职工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企业职工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保障职工的辞职自由,又依法规范职工的辞职行为,防止因不诚信的辞职行为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
记者:很赞成您说的“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大多数职工的生计才有保障”。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司法怎么才能帮助涉诉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公丕祥:我们充分考虑金融危机对经济生活的深刻影响以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如,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对恶意逃避债务、企业主外逃的负债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尚能生产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确需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负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标的物的性质,灵活采取保全方法;负债企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有辅助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关键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一般不冻结基本账户;负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其他等价值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的,及时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等等。再如,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途径,尽力挽救负债企业。
记者: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带有个人偏见,居间定分止争、裁判案件。但对于司法的中立程度,司法克制往往尊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张法官是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的消极、中立的仲裁者。司法能动则主张法官应当积极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指导,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对此,江苏法院采取了什么措施?
公丕祥:我们积极构建司法适度干预机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完善诉讼指导机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陈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的,法官及时向当事人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
二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如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减少立案流转环节,及时快捷地受理案件。对于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
三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纠纷解决的社会化。
四是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与公安、国土、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的联动配合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贷款、企业注册、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及高消费等方面,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记者:按照司法能动的主张,司法是不是更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更应当强化保障意识、服务意识,拓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
公丕祥: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强调要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不断延伸和拓展司法审判职能,推动社会治理的规范和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就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能动、依法服务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我们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其中,苏州中院关于防范企业主弃企逃债的司法建议、常州中院关于处理困难企业关停问题的司法建议、张家港市法院关于严防讨薪事件集中多发的司法建议等,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肯定,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全省各级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信息通报制度和蓝皮书发布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企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还针对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涉诉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开展联系走访企业活动也是我们采取的一项措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关键在于保企业。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切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必须深入掌握、有效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今年3月以来,我们开展了人民法院联系走访企业活动。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广大法官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各地党委、政府相关经济政策出台后企业的动态反映,掌握各类涉及企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亟须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经营风险排查工作,掌握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建立长远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共联系走访企业4165家。
记者: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发现一些部门或行业经营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提请这些部门或行业注意堵漏,这是普遍受到欢迎和认可的。但法院开展联系企业活动,会不会使司法的能动出现过头的情况?
公丕祥: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我们深深认识到,始终坚持司法能动,这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依法服务大局司法使命的时代要求。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司法能动,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否则司法将不再成为司法。即使是在西方国家,自司法能动这一理论诞生之时起,对它的批评之声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随着司法权限的不断扩大,其正当性和限度问题遭到质疑,向传统的消极司法回归的呼声和行动也已经出现。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能动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引起人们对司法权扩张的种种担忧。就我国司法国情而言,基于司法人员现实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环境,司法能动必须把握一定的限度。
记者:怎么才能把握好这个限度?
公丕祥:第一,必须严格依法司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即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进行。裁量的内容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裁量的方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符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形式要求;裁量的过程必须贯穿正确的价值判断,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第二,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能动的目的所在。但是,人民法院决不能以牺牲个案的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没有司法公正,稳定不会长久,和谐不会长久,发展也不会长久。第三,必须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与司法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损害司法权威,就是损害党的权威,损害国家的权威,损害人民的权威。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对于审判具体案件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要敢于担起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记者:感谢您接受本报专访。站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一周年的节点上,我们遏制住了经济下滑的趋势,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和政府实施应对危机一揽子计划的结果,其中也有司法工作的特殊贡献。前不久,本报专门组织了“应对危机看司法”的系列报道,集中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情况。温家宝总理在刚刚举行的大连夏季达沃思论坛上指出,中国经济企稳回升的态势还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强调,“我们不能也不会在不适当的条件下改变政策方向。”司法政策和司法工作同样如此。祝愿江苏法院继续总结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经验,深化对司法能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探索,建立健全依法服务大局的长效工作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时代征程中,更好地担负起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不断谱写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倪寿明)
200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