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突变“二手车” 的背后
作者:郭珍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324
2010年5月,原告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处购买一辆东风日产骐达轿车,车架号码为LGBG22E099Y222699,合格证号为WAC290001145305,价款为123800元。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票人为邯郸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2月,原告到南京东风日产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得知该车以前曾经保养过,并且在电脑维修登记记录上显示购车人是河北邯郸县的刘某,购车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该车已经出售过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遂诉至我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认为其销售给原告的汽车是邯郸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年终确保销量达到总公司的要求,也就是为了业绩的需要,便以刘某的名义虚拟了买卖合同以及收据等。其销售给原告的轿车是从淮安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来的,而淮安公司又是从邯郸市华腾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系业内的“窜货”。因此其销售给原告的汽车不是二手车,原告实现了购车目的,没有遭受损失,不予赔偿。后经本院调查取证,本案争议轿车在2009年12月31日由邯郸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给邯郸市魏县的刘某,后刘某又将该车卖给一家二手车市场。原告购买该车后办理了车辆登记及上牌等手续,到目前没有发现车辆有事故痕迹和严重质量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的东风日产骐达轿车是大宗耐用消费品,经营者在出售轿车时附有向消费者说明、披露与该轿车有关的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和购买价格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被告承认其出售给原告的轿车系从河北“窜货”过来,东风日产4S店的电脑维修记录与此相印证。并且电脑维修记录显示该车在出售给原告之前,在2011年3月29日已经由刘某进行过一次标定单价100元的“正常维修。上述情况是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意愿和购车价格的重要信息,被告没有在出售时向原告说明该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对所售出商品的必要说明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本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这一行为造成原告损失30000元。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元。
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