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内再伸贼手 十七岁少年陷囹圄
作者:王子平 发布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706
本网苏州讯:年仅17岁的小严因伙同“小朋友”盗窃,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然而,这次的教训却没有给小严带来任何警示作用,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他再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遭到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处罚。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小严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小严,1992年出生,江苏省盐城人,初二即辍学跟随父母来苏务工多年。因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小严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后又沉迷网吧上网,并先后结识了同样“悠闲”的仲某、金某、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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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严、仲某、金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另根据本院庭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小严具备一定的监护帮教条件,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小严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起盗窃案到这里应当告一段落,十七岁少年小严也理当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本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好好表现的小严,却再一次伸出了贼手。
事发后,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向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请建议撤销对小严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小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罪犯小严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至此,本有机会对自己所犯盗窃罪行认真悔过的17岁少年小严,却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案,而终将身陷囹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