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96月,睢宁法院李集法庭审理终结了件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叶某要求其小叔、公婆返还财产。

事情缘由,20089月,原告叶某的丈夫岳某外出突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被告岳某某(原告叶某丈夫的弟弟)代为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18万元,由被告岳某某代为领取,其后被告岳某某未给付原告叶某分文,而是将领取的18万元用于建房开支了9万元,另外9万元也已交付给了死者的父母(即原告叶某的公婆)。原告隧起诉要求其小叔与公婆返还自己应得财产。

经法庭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最后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叶某99792.3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判决内容,未提出上诉,被告并按时履行了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