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把人民调解委员会“搬”进法院

 

   本报讯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工作中,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了附设诉前人民调解,把人民调解委员会“搬”进法院,使人民调解成为便捷处理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

   20071月,吴中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法院附设诉前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对主管诉前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期限、调解员的选任与培训、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作了规定,并专门设立“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之后两年多时间里,吴中法院不断充实诉前调解机制的程序设计,该院最初仅将离婚、赡养、相邻关系等七类纠纷列为可纳入诉前调解的纠纷,后在实践中发现,可调处的纠纷还包括继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有权确认等。吴中法院遂及时将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进一步扩展,不仅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调处,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尝试进行诉前调解。

   吴中区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操作程序:立案庭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纠纷适合诉前调解的,立即向当事人介绍并发放诉前调解指南,引导其接受诉前调解解决。双方一致同意诉前调解纠纷的,在填写接受诉前调解意愿书的当日,即由立案窗口转入诉前调解窗口并通知、预约调解时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司法确认效力的,当日办理立案手续,并由相关审判庭法官即时审查,当日制作、送达民事调解书。调解期限最长为30日,诉前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诉前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诉讼程序,诉前调委会及时将案件材料退还立案庭。

   吴中法院规定,诉前调委会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当事人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效力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诉前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局部问题的处分或合意意见,诉前调委会参考当事人意愿移入诉讼,为法官审理工作提供事实认定、诉讼调解等方面便利,审判庭在征询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不再提交证据的意见后,直接通知开庭日期,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吴中法院还确立了已诉讼案件根据情况与需要,再行委托诉前调委会调解或邀请其协助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拓展了非诉调解的功能。

   诉前调解机制的成效十分明显。2007年至今,通过诉前调解分流纠纷2658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为72%,诉前调解自动履行率为100%,未发生一起涉诉信访案件,民事案件数量增长率较全省平均水平低12个百分点。借助诉前调解机制,吴中法院疲于应付案件的被动局面明显缓解,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钟  毅) 

 

200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