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反映当前鉴定机构缺乏监督管理应予重视
作者:方玲玲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次数:1279
在我国诉讼制度中,鉴定结论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由于专业知识的有限,法官无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合理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实践中往往抱着鉴定结论优于其它证据的观念,大多选择无条件照搬鉴定结论,这就对鉴定结论提出了较高要求。而现实中,由于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缺乏,虚假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广泛存在,已然引发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危机,损害到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亟待引起重视。
一、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问题
1、缺少统一的行业准入和资格认定标准。由于当前鉴定业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鉴定机构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多、良莠不齐、类型集中等特点,不能引导各类鉴定机构均衡发展。没有统一的鉴定人员审查、考核、确认程序,鉴定人业务素质无法保证,导致鉴定结论五花八门、鉴定文书不规范等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证据效力。
2、司法鉴定机构缺少分级。2005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认定,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现在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同一级别,没有层次等级之分,各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都有同样的效力,导致一旦出现重复鉴定或多头鉴定,最终仍要由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使鉴定失去原有的意义。
3、虚假鉴定一定范围内存在。由于鉴定机构靠鉴定收费生存,鉴定工作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践中无可避免地出现拉关系、抢鉴定资源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鉴定人的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迫于某些压力、碍于人情关系或谋求不当利益等原因,都给虚假鉴定提供了繁衍滋生的土壤,导致司法鉴定不再公正,损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4、鉴定时间冗长,鉴定费用过高。部分鉴定机构因案件多、技术力量不够等原因延长鉴定的时间,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时间利益,又加大了诉讼成本。国家没有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各地鉴定机构收费出现较大的差异,部分鉴定项目收费过高,给群众维权带来了难度。
5、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形同虚设。鉴定人属于法定回避对象,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但事实上当事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前根本不知道鉴定人的情况,更无法申请鉴定人回避。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都不出庭接受质证,更不公开鉴定过程,当事人在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往往从鉴定结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进行判断,导致重复鉴定居高不下。
二、对策和建议
1、制定统一的行业准入和资格认定标准。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严格限制,引导鉴定机构合理化分布。完善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严格进行考试录用,扭转当前司法鉴定人良莠不齐、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的现状。
2、建立分级的司法鉴定体制。为避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大量发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鉴定公信力和司法审判的开展,建议建立分级的司法鉴定体制,确定司法鉴定的效力等级,缓解当事人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热潮”,破解司法鉴定在法院审判适用中的难题。
3、完善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通过鉴定人出庭说明、解释、答复鉴定结论的有关内容,使鉴定结论易于接受,有效减少重新鉴定的次数,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公开鉴定人的资料,实行随机抽签。就抽中的鉴定人员,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必须自行回避,退出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将回避制度落到实处。
4、确定鉴定期限,加强收费管理。按照鉴定类型,确定相应的鉴定期限,以法律的形式保证鉴定工作的迅速开展,缩短鉴定周期和审判周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制定国家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确保鉴定行业收费合理化,减轻当事人负担。针对鉴定机构乱收费的情况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5、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和当事人依法对鉴定机构展开监督。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业检查小组,负责不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或鉴定人员,由法院或专业检查小组及时反馈给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记入鉴定人工作档案。对长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移出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对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误鉴定并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害的,予以赔偿并追究鉴定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