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涂某某赔偿原告耿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3700.22元; 驳回原告耿某某对被告射阳县阜余镇卫生院、射阳县阜余镇花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射阳县阜余镇花元村村民耿某某因患脚癣,到本村医生涂某某家就医,涂某某为其开出处方,处方显示开出的药物有:灰黄霉素、土栓皮酊、马叮宁、酮康。耿某某服用和外用上述药物后感到身体不适,到射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于20078292007921在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入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出院后在射阳县阜余卫生院、射阳县人民医院继续门诊治疗。此后耿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涂某某、射阳县阜余镇卫生院、射阳县阜余镇花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723.70元。射阳法院受理后,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涂某某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耿某某的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当庭申请鉴定。庭审后,被告涂某某提交了书面申请,并预交了5000元鉴定费,在本院法医室通知原、被告双方协商鉴定机构时,未能协商成功,法医室将卷宗退回。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本院将三个侯选鉴定机构让被告涂某某选择,被告涂某某不作选择,原告耿某某选择的鉴定机构被告涂某某当庭表示不同意。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卷宗移送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081224函告本院通知医患双方200917日下午到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被告涂某某接通知后,要求原告预交3000元鉴定费才同意去南京鉴定,原告不同意预交鉴定费,被告涂某某不同意去鉴定,认为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并要求退回预交的5000元鉴定费,致本案未能鉴定。

被告涂某某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射阳县阜余镇花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职医生无单位发放工资,各人均自负盈亏,靠替病人看病赚取药品差价,射阳县阜余镇花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亦无法人资格。被告涂某某为原告耿某某所开具的灰黄霉素不在江苏省卫生厅颁布的《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之内。

被告涂某某所举证据《中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系列教材?D?D临床医疗实践指南》第449页所载灰黄霉素可适用于头癣的治疗,在第451页手足癣的内服药物治疗中并无灰黄霉素此药。

结合本院法医司法技术咨询意见,本院对原告耿某某在此次医疗损害中所受损失确定为:对射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8742.72元本院予以认定,出院后在射阳县阜余镇卫生院的医疗费1177.20元,因无相关医嘱佐证,且具体用药不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营养费562.50元、误工费为300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3700.2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被告涂某某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因被告涂某某为原告耿某某开出的药品灰黄霉素超出《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范围,且被告涂某某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足癣可用内服药灰黄霉素进行治疗,被告涂某某所举证的《中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系列教材临床医疗实践指南》第449页所载灰黄霉素也仅是适用于头癣的治疗,在第451页手足癣的内服药物治疗中并无灰黄霉素此药。故在本案中被告涂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耿某某的药物性肝炎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涂某某应对原告耿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涂某某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自负盈亏为病人看病赚取药品差价,且在家中为原告耿某某开具处方销售药品,故为原告耿某某的医疗行为系被告涂某某的个人行为,与射阳县阜余镇卫生院、射阳县阜余镇花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无关,故原告耿某某要求被告射阳县阜余镇卫生院、射阳县阜余镇花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