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保安的职责本是维护单位的安全和秩序,但不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只会害了单位。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保安打人而引发的案件。

20086月,原告程某到被告扬州某公司油漆车间打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40元,原告共打工15天,后因嫌工作过重辞职。2009120,原告在小姑子石某的陪同下到被告处结算工资时,被告只按8/天结算,计120元。原告领取120元工资后感觉工资太低,便到油漆车间讨要说法,在此期间,原告将油漆车间的电话机及记录薄等东西摔到地上。该公司保安科长王某见状,便与原告发生语言、肢体冲突,在纠缠过程中,王某将原告从油漆车间拖至保卫室门口,致原告跌倒,腰部一左侧横突骨折。近日,原告将杨某和该公司诉至高邮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原告发生纠纷时,采用推搡、拳击等方法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讨要工资过程中,遇事不冷静,处理方法不当,导致矛盾升级,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539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