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履职”打人 公司为其买单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09-09-11 浏览次数:709
本网扬州讯:保安的职责本是维护单位的安全和秩序,但不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只会害了单位。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保安打人而引发的案件。
2008年6月,原告程某到被告扬州某公司油漆车间打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40元,原告共打工15天,后因嫌工作过重辞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原告发生纠纷时,采用推搡、拳击等方法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讨要工资过程中,遇事不冷静,处理方法不当,导致矛盾升级,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539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