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为积极贯彻市法院关于开展司法民主建设推进活动的意见,深入开展千件案件巡回审理活动94,市法院民二庭法官亲赴溧水县柘塘镇新淮村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当场化解了一起争议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原告葛某与被告濮某系同村村民,且系亲戚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一直很好。1999922,葛某(甲方)与濮某(乙方)签订农田承包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葛元华将其承包的位于八角亩的一块农田2.9亩转让给濮新华承包。合同约定:一、从二○○○年起,乙方承包以上农田,并承担农业税及其它农田一切费用。二、转让承包后,以上农田归乙方种植或转让他人承包,一切均与甲方无关,但集体大面积变动服从集体。三、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反悔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村联队会计作为见证人在转让合同上签字。惠农政策实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承包地,但均遭拒绝,于是,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两家亲戚反目成仇,直至发生暴力冲突,经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后,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期间,溧水法院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葛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市法院民二庭改变了坐堂问案的传统办案方式,亲赴现场,下乡开展巡回办案。合议庭仔细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经济背景、诉争土地现状等,走访了当地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从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双方利益以及乡土民俗等多方面开展说服教育,终于得到双方的认同,达成一致协议:(1)双方一致确认诉争土地八角亩的2.9亩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葛某所有。葛某将该地无偿转包给濮某耕种直至20251231。期限届满后,濮某无偿将该地归还给葛某;(2)如濮某在转包期内将该地出租,则租金的30%归葛某所有,70%归濮某所有。转包期届满后(202611),该地的所有收益归葛某所有;(3)如在转包期内该地被国家征用,则征地补偿款由双方平均分配,但青苗费归实际耕种者所有。(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葛某负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当即握手言和,并对南京中院便民利民的司法措施和下乡办案的工作作风表示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