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债务人因经营不擅,造成经济恶性循环,外欠债务几十万元,无奈离家出走没有音讯,债权无法找寻债务人主张权利,便一纸诉状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之责,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85,沈某向丁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5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105,孙某该借款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款到期后,沈某未按约还款,孙某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2008年沈某因离家出走无音讯,丁某便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之责,偿还其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沈某向其借款由被告作担保的事实,有沈某及被告签名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被告未在借条中约定具体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人民币5万,并承担逾期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