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爱情敌不过金钱!一对相爱两年的准新人,结婚前夕却因彩礼出现四万元差价而最终黯然分手。近日,东台法院在某法律服务所的协助下,庭前调解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064月,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某家将写有张某生辰八字的“庚帖”交给了薛某家。按农村风俗习惯,订婚时薛某给女方张某家礼金10800元、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戒指一枚,另有衣服等物品。

20088月份,相处两年的一对恋人打算结婚。按风俗,男方要给女方彩礼,没料到双方就在商量彩礼数额时产生了分歧。张某家提出要6.8万元的礼金,薛某家却只同意给2.8万元,中间相差了四万元。张某家很不满意,张某也觉得很没面子,矛盾由此而生。

男方家不让步,女方家也不肯让步,眼见问题无法解决,心灰意冷的薛某遂提出解除婚约。

准女婿要变卦!这要传出去,还不让人笑话死。张某之父一气之下扣留了薛某的摩托车。20098月,原告薛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父共同返还礼金10800元、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戒指一枚、摩托车一辆。

根据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法官的努力工作及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协助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终止恋爱关系;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薛某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戒指一枚、现金3000元、摩托车一辆;原告返还被告张某“庚帖”一份。

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当场按约履行给付义务,一对准新人各奔东西。(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