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凸显四大难点
作者:缪月娟 钦骏 发布时间:2009-09-11 浏览次数:1264
近期,无锡惠山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审理难度明显增大,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1)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关缺乏审查。实践中,有90%以上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移送法院前,被害人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起。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在部分案件类型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有特别规定,如聚众斗殴中被害人已明显构成犯罪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公安、检察部门对最高院、省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对于部分不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案件仍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另外,此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如果依法驳回起诉或要求当事人撤诉,因被害人已抱有“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希望,极易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2)原告参加诉讼的意愿与应诉能力不足。实践中,有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将一纸诉状提交给公安、检察部门后即杳无音讯,法院常常无法联系其参加诉讼,造成诉讼程序难以正常进行。此外,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往往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具体表现为:诉状中表述不规范,一些如当事人身份情况等应列明的内容容易被忽略;被害人对于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缺乏正确认识,往往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高赔偿请求;举证方面,被害人往往简单依赖于公诉机关的定罪证据,对于民事诉讼中需要自行举证的相关证据,缺乏相应的查证、举证能力。(3)部分涉及到混合过错的案件审理难度大。实践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常见案件的被害人往往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这种侵权法中的混合过错,需要结合双方过错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涉及到过错责任分配,往往仅能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具体实践中较难把握。(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大多缺乏履行能力,一旦无财产可供赔偿或执行,极易引发被害人一方的激烈情绪,易矛盾激化或引发新的矛盾,导致案件调解或裁判难。
对策:(1)吃透法条、统一理解,把好立案关。法院应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加强研讨,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于涉及到业务领域的新规定,及时传达相关部门,确保其真正把好立案关。同时,建议公、检机关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告知其参加诉讼的注意事项及相应义务,详实记录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便于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2)加强对被害人的诉讼指导。进一步强化释明权的行使,对被害人加大诉讼指导力度,对于部分确实存在诉讼困难的被害人,积极帮助其获取法律援助。(3)对涉及到混合过错的案件,宜由上级法院通过解释、纪要等方式统一责任比例分配的量化标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4)进一步完善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举措。对于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又符合被害人救助条件的,应通过救助基金给予及时、迅捷的司法援助。同时,尽量向被害人多做解释劝说工作,做好防矛盾激化和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