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区法院首例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顾莹 发布时间:2009-09-11 浏览次数:544
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吴中区法院首次运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妥善解决了一起民事纠纷。
金华明与钱根龙皆为吴中区光福镇居民,
次日,该纠纷经特约调解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当事人要求、特约调解员联系,吴中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立即前往光福镇,在充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调解协议与相关法律材料后,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法官在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与后果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当场出具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确认了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执行力。
该起纠纷,从委托特约调解员调解到出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仅用了二天时间,不仅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心,扩大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对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