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种类、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董正远 秦钢 发布时间:2009-09-09 浏览次数:1233
近几年来,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应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由此而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出现。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以下几种
1、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关于工龄的计算而引起的纠纷。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由于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年限内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而一些公司并未将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从而引起来劳动纠纷。
2、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尤某等人在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继续任用尤某等工作,但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如某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混同为终止劳动系,从而不给经济补偿,另外补偿标准也不统一。
4、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等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
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关系利益化。在市场经济作用,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一些切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这种利益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趋势,劳动争议纠纷将在一段时间内急速爆发增长。
2、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
3、劳动立法不完善。我国劳动法总共13章107条,大多是原则和纲领条款,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在立法时存有遗漏,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劳动保障部分颁布的规章、政策存有冲突或毛,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以“尊严换就业”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
笔者建议应采取有以下四种对策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首先与单位协商调解,如不能解决应及时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尽快起诉。
2、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在增加效益发展企业的同时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相关手续必须完备。
3、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强化行政监察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
4、我国现有《劳动法》在多数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应增强维护劳动者权利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在加快完善和修订劳动法的同时,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配套出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