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是丹阳市的第一特色产业,截止2011年底,该市从事眼镜行业及相关配套的工贸企业有1500多家,眼镜生产企业近500家。其中一半以上是小微企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搭建服务小微企业的平台,该院与丹阳市眼镜商会建立联系制度,将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驻会人员的法律培训,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建立调解网络,提高服务的实效性。

 

江苏甲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今年1月以同处丹阳市司徒镇的镇江市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公司于201159日购买其价值5万余元树脂镜片后,经多次催要价款无着,故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价款。在法院预定的开庭日期,乙公司却未派人出庭。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意欲了解案情,试图调解。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不接听电话。承办人在向庭长汇报情况后,按照法院与丹阳市眼镜商会的共建协议,启动了委托调解程序,当即将当事人情况与案情、证据情况通报商会秘书长汤金斌。汤秘书长接报后,马上找到原、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与欧某,就双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的瑕疵,利用行业内部的交易规则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当天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欧某答应三天后一次性支付价款,原告撤诉。汤秘书长随后将调解情况反馈给法院。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欧某只是汇给甲公司部分价款,甲公司因此也未向法院撤诉。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又与汤秘书长沟通,汤秘书长马上又与朱某与欧某联系,督促欧某尽快将欠款到位。欧某再次承诺三天后一定履行付款义务。313日,甲公司终于将一纸撤诉状交给了法院。相比于判决,行业商会利用其人脉、熟知行业内部交易规则的优势而进行的调解,不仅能快捷便利地解决纠纷,而且有利于树立行业商会的威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