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反映农村诈骗类案件增多应予重视
作者:方玲玲 发布时间:2009-09-08 浏览次数:1303
据射阳法院反映,近年来该院受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诈骗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06年该院受理诈骗类案件19件,2007年增加到26件,2008年继续增加到28件,2009年截至目前已受理诈骗类案件19件。2006年至2008年,诈骗类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亦逐年上升,由4.2%增加到6.2%。
2、涉案金额逐年增大。2006年受理2万元以上的诈骗类案件2件,最高涉案金额72.6万元;2008年受理2万元以上的诈骗类案件5件,最高涉案金额190.337万元;2009年截至目前已受理2万元以上的诈骗类案件6件,最高涉案金额4143.921803万元。
3、犯罪手段多样化。2008年新增信用卡类诈骗1起,2009年新增票据类诈骗1起,合同类诈骗由2007年的2起增加到2009年1-9月的5起。技术含量逐步增强,呈现为利用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合同印章等技术性手段诈骗。诈骗手段呈多样化,表现为以礼金、抵押金、冒充招工、借用、设赌、骗取出资等方式骗取受害人钱物。
4、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强。流窜性作案较多,目前本地遇到的流窜性作案类型多表现为拾物平分、假冒他人、装扮大仙、兑换外币的假币类诈骗等形式。受骗对象多为留守农村的中、老年人和农村妇女。此类诈骗分子诈骗得手以后,往往销声匿迹,难以抓获。
二、诈骗类案件增多的成因
1、成功率高,风险系数低。特别是难以查找的流窜性作案较多,犯罪分子成功作案后,大多辗转他处,加上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底细无法知悉,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导致犯罪分子多次诈骗多次得手,却能逍遥法外的局面。
2、群众防骗意识不强,识骗能力不高。群众大多纯朴善良,警惕性较低,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部分群众存在贪财和迷信心理,又对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诈骗手段缺乏了解,是造成犯罪分子容易得逞的另一重要原因。
3、社会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对外来人员的流动缺乏管理,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缺乏宣传,缺乏风险示警和及时防范措施。受骗的当事人,因对犯罪分子一无所知,加上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不够健全,很少选择报案,直接导致犯罪分子无所顾忌的将行骗范围不断扩大,损失进一步扩大。
4、制度不健全,审查不严格。票据诈骗类案件的发生,目前表现为三种形式:银行经办人员无视单位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票据防伪技术有限,给与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票据经办人员审查不严。
5、惩处不严,打击不力。由于诈骗类案件流窜性较强,导致警方无法抓获,不能实现对该类人员的打击。诈骗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无法实现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
三、对策建议
1、认真开展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设立宣传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伎俩,利用多种形式提醒群众,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教育群众克服贪利思想,谨防上当受骗。一旦遭遇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确保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2、建议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流程管理,强化工作人员素质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合同和票据的审核与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规操作行为的惩治。
3、完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对受害人报案要及时受理,迅速侦查,及时向各乡镇、各派出所、企业单位、金融部门通报犯罪动向,全面做好防控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区域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彻底消除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4、法院加大审判工作力度。诈骗类案件犯罪分子对取得的诈骗财物往往挥霍无度,即使落网,财产损失大多无法追回。法院一方面应加大对此类犯罪分子的严打整治,另一方面应迅速对犯罪分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同时注意合理运用财产型,防止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