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原告顾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其丈夫沈某离婚。该院依法进行了送达,在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沈某时,被告沈某公然撕毁了卷宗并威胁法官,态度极其嚣张,射阳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

200997上午10时左右,射阳法院的法官孙建宏、书记员袁周及驾驶员尤志悦到被告沈某处送达应诉材料,在法院干警将应诉材料交给沈某时,沈某立即予以撕毁,并强行夺走书记员袁周手中的卷宗又立即撕毁,法官孙建宏对其进行训诫,沈某不仅无动于衷,反而威胁法官,扬言要进行报复。由于沈某的态度及行为已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故承办法官向庭长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200997,该院依法作出了对沈某拘留十五天的决定书,由本院的司法警察将其送交射阳县行政拘留所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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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零五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