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陈某是家住射阳某小区的业主,因其出差在外,回来后发现家里财物被盗,陈某以物业公司没有能够保证业主的财产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债未果,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421,射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陈某于20069月入住射阳县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先生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45.2元至20074月,后以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没有保证业主财产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费未果,而起诉要求先生缴纳20074月至20094月的物业管理费元3484.8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住宅设备验收单和防盗措施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小区内部入户时的家庭防盗系统完好、齐全。经质证,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有防盗系统,而不能证明系统完好。

陈某辩称,其对入住情况和收费标准无异议。但既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中就该包含业主财物被盗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陈某等业主也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陈某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陈某对其主张的物业公司保安措施不到位致其财产受到侵害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经过庭后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