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张甸法庭有效避免一起“民转刑”恶性伤害案
作者:杨进 发布时间:2009-09-08 浏览次数:832
本网泰州讯:日前,该庭在张甸派出所、司法所及基层民调组织的通力协作下,成功调处了一起矛盾易激化的离婚纠纷案,有效避免一起了“民转刑”恶性伤害案,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均非姜堰市人,双方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后被告与原告不辞而别数年。2009年8月,原告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姜堰市张甸镇为由诉讼离婚。
当天中午,原告手持尖刀来到被告的住所,扬言要杀被告及其相关人员。由于张甸法庭及时通报案情,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派出所立即出警,并将原告带至法庭。法官与警官联手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原告称其曾上过“山”,其母又有精神病,感到此事很窝囊,自己花钱找老婆,老婆却跟了别人,现在老婆要不回,钱又要不到,不如以死相拚。法官用法理和生动的案例对原告进行了劝解,劝其要依法维权,切勿一意孤行,意走正道,孝自良心,粗暴行事终将害人、害己、害家庭,自己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对身患精神病的母亲带来更大刺激,加重病情的发展,无疑这绝不是一个孝子的应有所为。与对方,法官则用善良的民俗和法理、情理对被告进行了教育。在法官的真情劝说下,原告眼里充满了感激的泪水,感谢法官挽救了他,并同意继续调解。被告也觉得理不占优,请法官帮助再做工作。
在法官、警官及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终于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8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法官一方面督促被告设法积极筹款,一方面利用“远程电子印章系统”抓紧制作民事调解书。直到晚上7点,被告将38000元赔偿款交到法庭,法官当庭进行了交接,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一起矛盾易激化的离婚纠纷案以和谐的方式了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