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买辆轻型货车准备搞运输赚钱,可是车辆运行不到1年内总是故障连连,出现车辆无端撞墙事故后索性不敢再让车子上路了,究竟车辆是否真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法庭欲通过司法鉴定判明真相时,却遭到车主拒绝。9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鉴于原告女士在法官法律释明后仍不配合司法鉴定,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女士诉讼请求。

20073月,家住如皋市区的姜女士得知所在单位需要1辆轻型货车搞运输服务,遂自筹资金准备购买车辆赚钱。选来选去,姜女士最后在南通市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了1辆北方某品牌的轻型货车。为购车姜女士总共花费了9.38万元的费用。车子到手后,姜女士便雇了个驾驶员红红火火地搞起单位的运输业务。可是车子开了不到2000公里就开始出故障,从20074月到10月间共大小修理过5次。20081月,车辆再次出现撞倒一公司内围墙的单方事故,幸亏没有出现人员伤亡,吓得姜女士索性将受损车辆停运,并另行租车继续单位的运输服务业务。事故发生后,姜女士曾凭据单方送检的车辆检测报告要求南通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赔,但遭到拒绝。为给自己讨回公道,姜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因被告方对姜女士单方送检的车辆检测报告中送检单位一栏填写为“质量抽查”产生疑问,进而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故法庭为充分查明事实真相多次向姜女士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均遭其拒绝。无奈,法庭最后只能依据最高法院颁行的《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