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处置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日前,南通中院出台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规定。

规定分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组织机构、执行快速反应的受理、处理、保障等8个方面。各法院设立快速反应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中心负责人由各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担任。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快速反应的申请。指挥中心接到快速反应申请,立即受理并逐件记录,处置完毕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指挥中心接到快速反应申请或者值班人员的报告后,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对是否需要快速反应及时作出分析判断,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明确、具体,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前往执行,或组织其他执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在人民法庭附近的,可以就近安排有关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快速采取执行措施。指挥中心在节假日、午休、夜间固定一个执行组、一台车随时待命出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不论是节假日还是中午、夜间,均可随时拨打举报报警专用电话。接到举报后,指挥中心限时发出行动指令。指挥中心对每个案件的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协助执行联络员等制作发放执行信息联系卡,写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报告的内容和联系执行法官的通讯方式,确保执行人员快速反应,做到不放过每次执行机会。指挥中心作出执行指令后,应急执行人员应当迅速依法采取执行行动。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执行对象在执行法院所在区域30公里内的,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在接到执行指令1 小时内到达被提供的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场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不超过60 公里范围内的,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在接到执行指令2 小时内到达被提供的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场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指挥中心负责人决定采取快速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尽快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前款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时间内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各法院要为应急执行快速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通信、车辆、警械等物质装备保障。各法院快速反应指挥中心至少配备一台专用警车。对于重大紧急执行案件和执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当制定应急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