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儿子无证驾驶父亲的摩托车,不料撞伤一骑电动车的行人李女士。李女士将这父子俩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9年9月2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王进赔偿原告李女士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护理费等损失23000余元,王进之父王大明对被告王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6月30日晨,被告王进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的原告李女士驾驶的电瓶车左转弯时发生相撞,致李女士右锁骨外端骨折,花去医疗费5200多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尚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进与李女士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女士称,被告王进无证驾驶摩托车将我撞伤,肇事车主是王进之父王大明,该车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王大明将摩托车出借给王进使用,车主王大明应与其子王进对事故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我的损失27000多元(不含被告已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被告王进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摩托车是以我父亲的名义购买的,父亲一直没有开过。我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王大明未到庭参加诉讼。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要求除已经给付的医疗费,被告再赔偿原告20000元。但被告王进只愿意再给付原告14000元。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制度,凡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因被告王进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机动车方应当按照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大明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知道无证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进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其应与被告王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