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关于上诉发改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东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9-03 浏览次数:2005
上诉率和被改判发回率是案件质量的直接体现,因此,东海法院非常重视,经统计,该院2007年共上诉310件,上诉率为 6.92%,其中二审发回改判42件,发改率为0.94%; 2008年共上诉379件,上诉率为5.33 %,同比下降1.59%,其中二审发回改判13件,发改率为0.18%,同比下降0.76%。虽然上诉及发改案件同比均呈下降趋势,但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不占优势。现将发改案件的事由、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分析如下:
一、发改案件的理由
经统计归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审判程序违法或不当;二是定性错误;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五是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致使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被二审发回重审。
二、发改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照中院发改的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是有的法官在平时工作中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视不够,没有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司法为民认识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敷衍塞责,致使所办案件质量下降。
二是不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习不够,了解立法精神不够全面,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坚实的理论作基础,另外,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探讨、不研究,导致业务水平下降,对所办案件无法进行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三是由于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方面有一定的困难,不懂得对自己的主张应如何举证,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言和辩称,直接、原始证据和旁证较少,这给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增加了难度。
四是案件评查中指出的问题重复出现。在历次的案件重点评查,对被发改案件所存在的问题都明确指出,但没有引起有的同志高度重视。
五是民商事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宽。民商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增多和变化,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借款、买卖、承揽纠纷已成为民商事五大案件,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在民商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高。
六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及群体性纠纷数量增多,社会影响大,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一方面,不断增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涉及面广,往往审理一案牵动一片,容易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动辄以自杀、上访、闹事等威胁法官。当事人扬言上访、闹事和到法院寻死觅活的事件屡见不鲜,案件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是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教育审判人员,提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意识,强化审判工作 “质量与效率”的观念。其次是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紧紧抓住案件调解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互利共赢特点,积极认真的开展大调解工作,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环境。第三提高办案效率,实行快捷的审判机制。
二是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不断探索,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着力从法律适用,庭审驾驭,司法文书制作及审判调研等能力上下功夫,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周全精密的法律也无法穷尽不断发展的鲜活生动的社会生活,而法官的审判活动也不是工厂生产线上的机器流水作业,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毕竟受法官个体差异的影响,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又要求同类案件有相同或类似的裁判结果。因此,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
四是进一步发挥法官会议的功能,在查摆发改原因上下功夫。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庭长要高度重视所在部门的案件被改判发回的情况,定期召开法官会议,对被改判发回的案件要认真进行复查,认真听取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审理的陈述,对被改判发回的案件要在庭务会上进行讲评,要认真查摆案件被改判的真正原因,通过查摆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提高认识。讲评内容要记入庭长审判管理工作台帐。
五是完善重要案件讨论汇报机制,在提高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司法能力上下功夫。庭长应当定期召集本部门法官召开法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汇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分歧较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人数较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案件;处理背景复杂、法律依据难以确定的案件;出现严重非理性诉讼行为或群体上访、矛盾有激化趋势的案件。庭长要认真听取与会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分析和建议,把案件讨论作为庭长传授、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理念的讲堂、作为法官互相交流裁判技能、学习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的课堂。
六是推行“释案释法”机制,在有效降低上诉率和发改率上下功夫。对由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律适用分歧较明显,有可能要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宣判前,承办法官要认真听取他们对于事实和法律理解上的意见,要多向当事人尤其是可能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做法律解释工作,不仅要解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和精神,而且要解释人民法院处理矛盾的工作原则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判工作。对重要案件的裁判文书,建议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款的详细内容,便于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法律。
七是建立多元化的调解解决纠纷机制为契机,加大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案件的调解,在疑难案件能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今年以来,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一线民事法官投入个案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而调解则需要法官花更多时间去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此,要全面推行调解和庭外和解扣除审限制度,重点加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分歧较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的调解。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案件,处理背景复杂、法律依据难以确定的案件,出现严重非理性诉讼行为或群体上访、矛盾有激化趋势的案件则必须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借助人民调解工作室、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基层组织的调解力量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定纷止争。要以调解所花的时间换取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空间,换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满意的空间。对于案件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小额钱债纠纷案件,则要求能调则调,调解不成的及时下判。